郭文贵先生案卷文档 · Doc 382
美国政府关于 Geaney 认定申请的信函动议。Doc 382-1 附为证明真实性提供的共谋者及代理人陈述附件。
摘要
政府申请 · 共谋者陈述的 Geaney 裁定
本 8 页函件动议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由助理联邦检察官提交,依《联邦证据规则》第 801(d)(2)(E) 条申请 Geaney 裁定,采纳庭审中所发某些庭外陈述作为共谋者或代理人陈述真相证据,案件为 United States v. Guo, S3 23 Cr. 118 (AT)。
附件 A——所针对陈述
动议附 附件 A(案卷 382-1)——政府寻求采纳的具体庭外陈述附录。对每项陈述,动议提供:
- 对 庭外陈述者 的识别;
- 援引 庭审记录 以优势证据确立该陈述者为被告共谋者或代理人;
- 寻求采纳的陈述具体段落。
一、法院应采纳某些共谋者与代理人陈述作为真相证据
A. 适用法律
动议陈述:
- 刑事被告——为其自身或通过其代理人——所作陈述 非传闻,可作为真相证据采纳(FRE 801(d)(2));
- United States v. Olweiss, 138 F.2d 798, 800 (2d Cir. 1943):共谋者陈述基于「一名 [共谋者] 的行为即为全体行为的一般代理原则」;
- Geaney 前提(存在共谋、被告与陈述者均为成员、陈述为推进共谋而作)须以优势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