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先生案卷文档 · Doc 777
投资者 Zeng Weicheng 请求法院返还其声称在喜马拉雅交易所计划中损失的约 $487,000,主张该资金属于他本人且不应被没收。
摘要
曾伟成的经核实请愿 · § 853(n) 听证 48.7 万美元主张
本 5 页经核实请愿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17 日,由律师 Dentons US LLP 的 Louis A. Pellegrino III 签署,依《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与 21 U.S.C. § 853(n) 在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 et al., 1:23-cr-00118-AT (S.D.N.Y.) 案中提交。
请愿人主张的权益
请愿陈述:请愿人曾伟成(「请愿人」)依《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与 21 U.S.C. § 853(n) 提交本经核实请愿,请求:
- 召开听证以裁决请愿人对某些财产权益的效力,详见请愿;
- 命令修改法院 2025 年 8 月 11 日下达 对被告 Ho Wan Kwok a/k/a 郭文贵所发的初步没收命令(「Guo POF」);
- 将所提及财产判给请愿人而非没收给合众国。
请愿人的诉讼地位理论
请愿人主张依 § 853(n) 意义其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基于其在相关期间向喜马拉雅交易所平台进行的投资。
涉及财产
请愿寻求返还约 48.7 万美元($487,000)现金与数字资产资金——请愿人将其识别为其本人合法投资的资金。请愿将请愿人权益定性为优于被告或政府所主张的任何权利、产权或权益。
所求救济
请愿请求法院:
- 召开附带 § 853(n) 听证以裁决请愿人权益效力;
- 修改初步没收命令以排除该 48.7 万美元;
- 将该财产判给请愿人。
程序路径
- 2025 年 12 月 16 日:法院将曾伟成添加为利害关系方(案卷 775);
- 2025 年 12 月 12 日:出庭通知提交(案卷 778);
- 2026 年 4 月 6 日:请愿撤回(案卷 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