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先生案卷文档 · Doc 779
检察官主张 Mr. Guo 已多次延误本案,请求法院驳回其最新的量刑延期请求。
摘要
政府函件 · 进一步反对第五次延期请求
本 3 页函件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17 日,由助理联邦检察官提交,补充政府对郭文贵第五次量刑延期请求的反对意见,回应郭文贵 2025 年 12 月 17 日答辩函件(Dkt. 776,案卷 776),案件为 United States v. Miles Guo, S3 23 Cr. 118 (AT)。
政府主要论点
1. 关于额外时间的解释不充分
辩方 4 页答辩函件未具体说明为何现任辩护律师应获得比前任律师团队准备庭审时更多的时间准备量刑。政府将辩方援引的:
- 开示材料规模;
- 本案复杂性;
- 翻译材料的需要;
- CJA 付款暂停
——定性为结论性陈述或「ipse dixit」(无凭据的自我宣告)。
2. Rule 17(c) 暗示先前审查
政府主张:
- 辩方团队请求 Rule 17(c) 传票必然要求其先审查开示材料,以确认所求材料不在其持有范围(援引 United States v. Avenatti, No. (S1) 19 CR. 373 (PGG), 2020 WL 86768, at *4 (S.D.N.Y. Jan. 6, 2020));
- 若辩方已进行此种审查,则其应能满足现有量刑时间表。
3. CJA 暂停不构成特殊理由
辩方曾援引《刑事司法法》(Criminal Justice Act, CJA) 付款的临时暂停作为促成因素。政府将其驳为常规行政事项,不达法院此前阐明的「极为特殊的良好理由」标准。
语气
函件将辩方论点定性为「ipse dixit」,敦促法院驳回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