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先生案卷文档 · Doc 790
政府请求法院批准补充没收命令,扣押与 Mr. Guo 犯罪及洗钱相关的额外银行资金。附 Doc 790-1〜790-3(中文翻译仅供参考)。
摘要
政府函件动议 · 补充初步没收命令
本 4 页函件动议日期为 2026 年 1 月 19 日,由指派至 United States v. Miles Guo, S3 23 Cr. 118 (AT) 案的助理联邦检察官提交,请求 Analisa Torres 法官签发附件 A 所附的建议补充初步没收命令。补充 POF 涉及政府识别为可追溯至被告罪行以及涉及该等收益洗钱的额外特定财产。
辩方立场
函件指出:郭文贵「就其在政府寻求没收资产中可能有的任何个人权益『不表立场』」(援引 Dkt. 789,案卷 789),就特定财产而言补充 POF 实际上无异议。
一、适用法律
A. 敲诈勒索没收
第 1963 节指示地方法院在量刑时「应命令」被告没收:
1. 该人因违反第 1962 节而获得或维持的任何权益;
2. 任何:
- (A) 在……中的权益;
- (B) ……的证券;
- (C) 对……的主张;或
- (D) 任何形式的提供影响 RICO 企业来源的财产或合同权利
;及
3. 该人因敲诈勒索行为或违反第 1962 节的非法债务追收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构成或源自任何收益的任何财产。
动议援引 18 U.S.C. § 1963(a)。
B. 欺诈没收
第 981(a)(1)(C) 节将下列事项纳入民事没收:「任何财产,无论是不动产或动产,构成或源自可追溯至……任何构成『特定违法活动』(如本编第 1956(c)(7) 节所定义)罪行或共谋实施此种罪行的收益。」
涉及财产
补充 POF 之附件 A 识别政府寻求添加至此前下达的初步没收命令(案卷 720)的额外特定银行账户资金、奢侈品及相关财产。动议将其框定为可追溯至庭审证明犯罪行为的资金,包括敲诈勒索与欺诈收益以及涉及洗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