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先生案卷文档 · Doc 799
Mr. Guo 反对拟议的 13 亿美元没收,主张政府夸大被害人损失、包括无罪行为且忽略已扣押或已返还资金。
摘要
辩方对初步没收命令的异议
本 34 页函件日期为 2026 年 2 月 3 日,由 Melinda Sarafa(与共同律师 Joshua Dratel 与 John Kaley)代表郭先生签署,陈述郭先生对 2025 年 8 月 11 日下达的初步没收命令(「POF」,ECF No. 720)的异议,案件为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 et al., 23-CR-118 (AT)。本文件依法院 2026 年 1 月 8 日命令(ECF No. 784)及随后延长提交截止日期命令(ECF No. 798)提交。
关于特定财产的立场前提
政府 2025 年 7 月 28 日函件动议(ECF No. 716)提出两项截然不同的请求:
- 对郭先生下达 13 亿美元 金钱判决;
- 没收郭先生在初步没收命令所列特定财产(「特定财产」)中的权益。
辩方陈述郭先生一贯不就其在特定财产中可能有的任何个人权益表态。郭先生 在此重申其不对特定财产主张个人权益,并支持将特定财产返还给其合法所有人。
一、引言与论点摘要
辩方识别法院应拒绝下达 13 亿美元金钱判决的多项理由:
- 第一:政府未提出足够证据确立欺诈范围,也未识别具体被骗者;
- 第二:政府未确立郭先生本人获得了构成政府没收请求基础的 13 亿美元所谓犯罪收益;
- 第三:被宣告无罪的行为不能构成施加没收责任的基础;
- 第四:郭先生有权将本院认定适用的任何没收金额,以政府、破产受托人以及可能其他主体已查封和/或持有的现金及其他大量资产的价值予以抵减。
附件 A——已追回现金摘要
作为 附件 A 所附为政府就本事项已追回的 逾 10 亿美元现金 摘要——直接关系抵减论点。
结构性论点
辩方主张所下达 POF 混淆了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 没收郭先生在 特定财产 中的权益(郭先生不争议此点);
- 对郭先生下达的 个人金钱判决(辩方基于上述四点理由争议)。
辩方主张依《强制性受害人赔偿法》与 § 853 没收法理学,二者必须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