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先生案卷文档 · Doc 802
政府及辩方告知法院没有可用资金支付专门官,并建议改将第三方没收请求转交治安法官处理。
摘要
联合函件 · 特别专员 / 治安法官替代方案
本 3 页联合函件日期为 2026 年 2 月 10 日,由政府在辩方意见输入下提交,回应法院 2026 年 1 月 20 日会议中关于在 United States v. Miles Guo, S3 23 Cr. 118 (AT) 案中可能任命特别专员的询问。函件处理关于此种任命是否及如何运作的若干实际问题。
1. 特别专员的报酬
各方一致认为 没有明确资金来源 可向特别专员支付报酬:
- 没收基金资产不能使用,因为在所有第三方主张解决并下达最终没收命令之前,该等资产不能为政府所用;
- 双方原则上也都反对使用被没收资产支付特别专员报酬,因为这会减少可返还给受害人(辩方反对「受害人」一词,主张应使用「主张人」)的金额;
- 辩方曾提议 司法部资产没收基金 (AFF) 作为可能来源,但政府与司法部主管部门确认 AFF 在此情境下 不可用 于资助特别专员。
关于辩方立场的脚注
辩方反复出现的措辞异议出现:鉴于本案投资者与客户大量否认受害者身份,辩方反对在此情境下使用「受害人」一词,主张正确用语应为「主张人」(claimants)。
准特别专员先例
回应法院询问,政府识别 一起先前案件——其中地方法院任命一个实体担任准特别专员(评估 § 853(n) 主张)并兼任主张管理员——作为可能的结构性模型——但不承诺任何特定方案。
替代路径:治安法官转交
在未识别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各方建议法院考虑根据现有案件管理权限将第三方没收主张转交 治安法官 (Magistrate Judge)。治安法官转交路径不需要外部资金来源,因治安法官属于法院现有资源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