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先生案卷文档 · Doc 805
法院驳回 Mr. Guo 关于重新审阅及披露量刑用机密 CIPA 资料的请求,认定无理由重新开启先前裁定,并注意该动议时机不当将造成进一步延误。
摘要
命令 · 驳回 CIPA 第 4 节再审查动议
本 3 页命令由美国地区法官 Analisa Torres 签发,日期为 2026 年 2 月 20 日,驳回郭文贵的动议(ECF No. 783,相关提交见 ECF Nos. 793、795、796),该动议请求法院依《保密信息程序法》(CIPA) 第 4 节审查保密材料,并向获得安全许可的辩护律师强制披露在量刑情境下对郭先生具有重要或有帮助性质的项目,案件为 United States v. Miles Guo, 23 Cr. 118 (AT)。
背景
命令描述郭文贵的请求:
- 「[重新]审查 [保密信息程序法(『CIPA』)] 第 4 节材料,并向获得安全许可的辩护律师强制披露在量刑情境下对 [郭] 具有重要或有帮助性质的项目」(动议第 2 页,ECF No. 783;政府回应见 ECF Nos. 793、795;郭文贵答辩见 ECF No. 796)。
CIPA 第 4 节框架陈述
CIPA 第 4 节(18 U.S.C. app. § 4)允许法院:
- 授权合众国从开示文件中删除特定保密信息项目;
- 以信息摘要替代该等保密文件;
- 以承认相关事实——保密信息可证明的事实——的陈述替代之。
命令陈述:CIPA「既不创设新的开示权利,也不扩展规范证据可采性的开示规则」(援引 United States v. Alshahhi, 628 F. Supp. 3d 449, 453 (E.D.N.Y. 2022))。
在评估 CIPA 动议时,地方法院适用 United States v. Aref, 533 F.3d 72, 80 (2d Cir. 2008) 框架:
- 某些信息是否可开示;
- 国家秘密特权是否适用且已被妥善援引;
- 该信息对辩护是否有帮助或重要——在强制披露上行使裁量权。
程序背景
2024 年 4 月 18 日,法院就政府在本案及 18 Cr. 118-3 案中的单方 CIPA 第 4 节动议作出裁定(CIPA 第 4 节命令,ECF No. 294)。在该裁定中,法院经广泛 briefing 与审慎考虑后就原 CIPA 第 4 节问题作出裁决。
法院裁定
法院驳回郭文贵在量刑情境下再审查并披露 CIPA 第 4 节材料的动议,认定:
- 无重新审查先前 CIPA 第 4 节裁定的依据;
- 动议提出不合时宜;
- 准许动议将进一步拖延悬而未决已久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