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先生案卷文档 · Doc 817
第三方请求上诉法院签发强制令,要求地区法院受理并将先前被拒绝或未入档的提交文件入档。
摘要
Pro Se 调卷令请愿 · 「Tony」
本 42 页文档是由身份标识为 「Tony」(真实姓名受保护)的请愿人在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案号 26-361,于 2026 年 2 月 18 日 立案)就 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 1:23-CR-118-1 (AT) (S.D.N.Y.) 案提交的 pro se 调卷令请愿。
法律依据
请愿依据:
- 18 U.S.C. § 3771(d)(3),该条款明确授权犯罪受害人寻求调卷令救济以执行 CVRA 所保障的权利;
- 《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 21 条。
请愿人自我标识为《犯罪受害人权利法》(CVRA), 18 U.S.C. § 3771(e) 意义上的犯罪受害人。
一、引言 · 向 SDNY 提交的文件
请愿报告请愿人已通过 SDNY pro se 电邮提交多份文件,包括数份密封文件(附件 A–C)与一份公开文件(附件 D)。这些提交涉及请愿人在 21 U.S.C. § 853(n) 与 CVRA 项下的财产权利问题:
- 附件 A:依 21 U.S.C. § 853(n) 提交;
- 附件 B、C、D:依 CVRA 提交。
请愿报告:尽管请愿人在数月间反复尝试,地方法院 未对其中任何一份提交进行登记、裁决或以其他方式确认。
2026 年 1 月 20 日状态会议
请愿提及 2026 年 1 月 20 日状态会议,对法院在此会议上的陈述给出两种性质的定性:
- 请愿报告地方法院当时陈述:依 21 U.S.C. § 853(n) 提交的 pro se 请愿——包括无律师个人提交的——正在处理中,将适时登记。请愿人据此预期其 § 853(n) 请愿(附件 A)将被登记并裁决;
- 请愿陈述:状态会议文字记录 完全未提及 CVRA。按请愿所述,法院仅在概括性陈述中提到曾收到许多「投诉」(complaints)。请愿主张:法院通过省略对 CVRA 的任何提及、并将受害人权利提交定性为「投诉」,实际上将 CVRA 文件降级为既不保证登记也不保证裁决的类别。
请愿主张请愿人的 CVRA 提交(附件 B–D),尤其是附件 D,仍未登记、未处理。请愿将此定性为剥夺了 18 U.S.C. § 3771(a)(4) 所赋予的被合理听审之法定权利,并反映了一种程序框架——其下 CVRA 动议(不同于 § 853(n) 请愿)既不保证进入卷宗,也不保证得到有实质意义的司法审议。
所提出的问题
请愿将问题表述为:当地方法院对某些重大影响 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 量刑的提交予以正式登记审议时,是否在将 CVRA 提交作为卷宗系统之外的「投诉」对待——从而阻断对 CVRA 权利任何驳回的上诉审——的情况下,调卷令救济是适宜的。
请愿人的论点
请愿主张:
- 地方法院不登记并将 CVRA 项下的请愿降级为「投诉」,作为对 CVRA 权利的推定否定;
- 此种处理还破坏了上诉的可审查性,因从未发出任何可上诉的命令;
- 本请愿不寻求处理任何来自外国程序的事实争议,也不寻求对受害人分类作实体裁决——只寻求防止 CVRA 项下的法定权利因不登记而消灭。
请求的救济
请愿请求第二巡回法院签发调卷令,保护请愿人的 CVRA 权利免因不登记而消灭——签发一项命令,确保 CVRA 项下的法定权利不因程序不作为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