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先生案卷文档 · Doc 857
一名 pro se(无律师代理、自行诉讼)的香港投资人请求第二巡回法院签发 mandamus(职务执行令),命令纽约南区法院登记并裁决她多次提交、却始终未获处理的第 853(n) 条第三方没收财产主张(载明为 1,995,000 美元),并依《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49.1(a) 条申请隐去其个人身份信息。
摘要
pro se 请愿人请求强制令并申请隐去个人身份信息
一名 pro se(无律师代理、自行诉讼)请愿人——文件中称其为香港投资人——向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交动议信息说明(案号 26-1731,2026 年 6 月 26 日入档),就《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 et al.》第 23-cr-00118 (AT) 号案(纽约南区)请求签发强制令(mandamus)并隐去个人身份信息。
请求救济
请愿人请求颁发强制令,命令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登记并审议其先前提交的附带请求——她称这些请求已转交地区法院,却从未录入记录或获得正式裁决。所涉主张为依 21 U.S.C. § 853(n) 提出的第三方附带没收财产主张,载明金额为 1,995,000 美元,源于与本案相关的没收程序(含涉及 Yvette Wang 的关联事项)。
所述依据
请愿人称其多次提交附带请求,但始终未入档、未获审议。鉴于量刑程序正在进行、其先前提交的请求仍无任何入档或正式处理,她请求从速审议,并表明其为 pro se(无律师代理)。
隐私请求
请愿人另依《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49.1(a) 条申请隐去文件中的个人身份信息。(依其请求,本摘要不复述请愿人姓名或其他可识别身份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