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先生案卷文档 · Doc 858
主审法官 Torres 就郭文贵对初步没收令的异议作出的裁定:法院扣除已向 SEC 吐赃的 4.11 亿美元,将金钱判决核定为 8.89 亿美元,驳回其关于范围、占有与抵扣的异议,驳回强制扣押破产财产的动议,并授权以返还程序替代赔偿补偿受害者。
摘要
郭文贵对初步没收令提出异议的裁定 —— 金钱判决核定为 8.89 亿美元
本文是主审法官 Analisa Torres 作出的裁定(Order),作为 Document 858 录入 美国诉郭文贵(Ho Wan Kwok)案(案号 1:23-cr-00118 (AT),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记录,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提交。裁定就郭文贵对 2025 年 8 月 11 日作出的初步没收令(POF,ECF No. 720)提出的异议(ECF No. 799)作出裁决,结果为部分支持、部分驳回。
背景
2024 年 7 月 16 日,陪审团裁定郭文贵九项罪名成立,包括敲诈勒索(RICO)共谋(第一项)、共谋实施电信欺诈、洗钱与证券欺诈(第二至四项),以及与农场贷款计划、G|CLUBS、喜马拉雅交易所相关的电信与证券欺诈(第七至十一项);与 GTV 私募相关的罪名(第五、六、十二项)则被判无罪。上述计划被指控为「G 企业」的组成部分。定罪触发了依 18 U.S.C. §§ 1963(a)、981(a)(1)(C)、982(a)(1) 的没收。政府请求作出 13 亿美元的金钱判决,并没收「列明财产」,包括从多个银行账户扣押的现金,以及位于新泽西州 Mahwah 的一处宅邸及其内部物品(豪华车辆与陈设)。
法院的裁决
- 范围。 法院驳回郭文贵关于没收应排除那些自称并非受害者之人所涉「所得」的主张。信赖并非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投资者的主观认知也不决定相关资金是否属于欺诈所得;喜马拉雅交易所成员及其他第三方的异议,留待依 21 U.S.C. § 853(n) 的附带程序处理。
- 占有。 法院驳回郭文贵关于他只能被没收「本人取得」财产的主张。所得只要曾一度处于被告控制之下即可被没收;庭审记录已确立郭文贵对「G 企业」及其资产的控制,Honeycutt v. United States 一案与本案情形有别。
- GTV 私募 / 向 SEC 吐赃。 郭文贵主张应排除 GTV 私募所涉资金,并按 SEC 已追回金额扣减判决。法院认定,已向 SEC 吐赃(SEC 已为受害者设立公平基金)的 4.11 亿美元应予扣除,但拒绝再扣除郭文贵归因于 G-Coin/G-Dollar 销售及 Voice of Guo Media 的约 7,500 万美元,认为其无法追溯至定罪所涉犯罪。其余 8.89 亿美元可追溯至农场贷款计划、G|CLUBS 与喜马拉雅交易所。
- 抵扣。 法院拒绝以政府已占有的资产、或以未被初步没收令涵盖的财产来抵扣金钱判决;纳入最终没收令的财产价值,将在第三方主张裁定后计入判决。
- 破产资产。 法院驳回郭文贵要求强制政府扣押其破产案(In re Kwok,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第十一章受托人所持资产的动议(ECF No. 724),认定其无权强制政府执行扣押。
- 赔偿(Restitution)。 鉴于案情复杂、受害者众多,法院认定依 18 U.S.C. § 3663A 作出赔偿命令不切实际,授权以「返还(remission)程序」补偿受害者。
处理结果
法院在扣除 4.11 亿美元的范围内支持郭文贵的异议,将最终金钱判决核定为 8.89 亿美元;驳回其余异议;确认对「列明财产」的没收;驳回 ECF No. 724 动议(并指示书记官终结该动议);并授权对受害者的返还程序。裁定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