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先生案卷文档 · Doc 863
pro se(无律师代理、自行诉讼)第三方主张人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强制令(mandamus)请愿,请求命令地区法院将其依 21 U.S.C. § 853(n) 提出的财产主张登记入案,并举行 Fed. R. Crim. P. 32.2(c) 所要求的附属程序。
摘要
pro se 强制令(mandamus)请愿 ·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美国诉郭文贵案》23 Cr. 118 (AT)(纽约南区)案卷中于 2026 年 7 月 9 日 登记的一份 56 页提交材料,内容为向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纽约 Foley Square 40 号)提出的强制令(writ of mandamus)请愿,并附相关动议与证物。封面信落款日期为 2026 年 7 月 4 日。该文件是手写件与表格的扫描件。
本档所收为扫描件的 OCR 文本,个别措辞可能有出入。
请愿人与被申请人
案件名称为 Jun Zhou 与 Tang Xuchui 为请愿人,诉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被申请人),援引案号 1:23-cr-00118-1 (AT)。请愿人以 pro se(无律师代理、自行诉讼) 身份提出。
主张依据
请愿人自述为依 21 U.S.C. § 853(n) 及 Fed. R. Crim. P. 32.2(c) 提出主张的第三方,对 G 系列投资资金 主张财产权,说明其为投资目的,并明确表示自己相对于被告而言 不属于 CVRA(犯罪被害人权利法)项下的被害人。请愿人援引 All Writs Act(28 U.S.C. § 1651(a)),主张第二巡回法院有权签发该令状,因为相关诉讼属于其上诉管辖范围。
申诉内容
请愿人称其已 及时向纽约南区法院提交请愿,但地区法院「压制请愿人的合法主张,并在请愿人多次请求后仍拒绝将其登记入案」,包括已通过电子邮件向书记官处提交的副本。请愿人主张,地区法院违反了 Fed. R. Crim. P. 32.2(c)(1) 项下 明确的、非裁量性的法定义务 —— 依其理解,第三方一经提出主张,法院即应举行附属程序。截至提交之日,请愿人称这些请愿 仍未被登记入案,致其被剥夺正当程序权利。
其上诉争点表述为:在下级法院作出 过早的终局判决 并完全拒绝审理请愿人所主张的优先权利的情况下,上诉法院是否应签发强制令以强制举行 Rule 32.2(c) 项下的附属程序。请愿人另称,被主张资金遭扣留造成了紧迫的个人困境,称急需资金用于支付约 20 万美元 的救命细胞疗法费用(用于其家人)。
请求救济
请愿人请求法院:
- 在所有 § 853(n) 请愿获得裁断之前 中止量刑程序;
- 命令书记官将其提交材料登记入案;以及
- 举行法定必经的附属程序。
具结书(declaration)的签署日期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随附动议与证物
材料包含一份 请求准予以 in forma pauperis(免费诉讼)身份上诉的动议所附宣誓书(28 U.S.C. § 1746;18 U.S.C. § 1621),其中请愿人列明除依 § 853(n) 对 G 系列投资资金 提出的第三方财产主张外别无资产,并称该主张目前遭压制与扣留。所附证物包括此前向地区法院提交的材料、这些材料的 送达证明、一份 2026 年 4 月 21 日的紧急动议,以及在地区法院 未获登记的请愿与中止程序紧急动议。材料另附送达证明书。
说明
本文件是请愿人自己的提交材料,其中对地区法院行为的描述系请愿人的主张。它记录的是一项救济请求,而非法院裁定。扫描件中出现的个人身份信息不在此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