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先生案卷文档 · Doc 867
pro se(无律师代理、自行诉讼)第三方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强制令(mandamus)请愿,请求撤销定罪、量刑与没收命令,就政府提交的 225 人被害人名单举行证据听证,并中止全部没收程序。
摘要
pro se 强制令请愿 · 请求撤销量刑、就被害人名单举行听证、中止没收
《美国诉郭文贵案》23 Cr. 118 (AT)(纽约南区)案卷中于 2026 年 8 月 3 日 登记的一份 28 页材料,内容为向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提出的强制令(mandamus)请愿(案号 26-2102,案卷条目 10.1,日期 2026 年 7 月 31 日);请愿人的封面信落款为 2026 年 7 月 19 日。第 1–19 页为扫描证物,经 OCR 还原,个别措辞可能有出入。
请愿人与程序地位
请愿人以 pro se(无律师代理、自行诉讼) 身份,作为依 21 U.S.C. § 853(n) 及 Fed. R. Crim. P. 32.2(c) 提出主张的 第三方,声明自己 不是被害人、投资目的,并援引 Fed. R. Crim. P. 49.1 请求信息保护。管辖依据为 All Writs Act(28 U.S.C. § 1651(a))。请愿人自述为无辜的 G 系列投资者,且 别无其他适当的法律途径 提出这些问题。
请求救济
请愿人请求第二巡回法院命令地区法院与检方:
- 撤销 2026 年 6 月 29 日的量刑与没收命令 —— 请愿人称该判决过早,且所依据的记录被其指为遭到「被积极策划、胁迫并伪造的」、归因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MSS) 的主张所污染。
- 就检方的被害人名单举行对抗式证据听证(纽约南区案卷第 833 号),要求政府就 225 名列名主张人 逐一证实其身份、有效性与自愿性,以确保被害人计算不是来自被盗用的身份、被胁迫的陈述或国家操纵。
- 中止全部没收程序 —— 在地区法院就「司法程序与资产池是否被针对政治异见者的外国情报机构颠覆和武器化」作出在案评估之前,禁止对被扣押财产作永久没收或转移。
主张的理由
请愿人主张判决在结构上无效,理由包括地区法院未依 Fed. R. Crim. P. 32(i)(3)(B) 进行必经的对抗性质证,以及拒绝裁断 § 853 项下的第三方财产主张。另一项争点援引 「毒树之果」 原则,针对检方倚重的认罪合作同案被告 王雁平(Yvette Wang),援引公开记录(证物 5)与上诉材料(案卷 26-1192,条目 25),称其自述有 18 年的中国官方相关组织成员身份。请愿人主张,强制令是迫使下级法院履行明确法定义务的唯一途径。
所附「个人声明」(证物)
一份证物复制了一名 pro se G 系列投资者的 《个人声明:否认为被告的被害人》,其中称:
- 声明人是正当的 G 系列投资者,从未 成为被告的被害人,称被告「始终以荣誉和正直行事」;
- 其所受的财产损失是 由政府自身的查封与执法行动(点名 SEC 与 DOJ)造成,而非被告的行为;
- 声明人的 网名在其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被列入检方的被害人名单,并被虚假地归属了指控被告的陈述;
- 正式要求检方 删除其姓名与网名 并调查其身份如何进入该记录,另请求法院指定 独立第三方 对全部所谓被害人主张进行法务会计与逐条核验,理由是名单上多数条目是未经核实的匿名网名;
- 撤销此前任何人或实体代其发言的一切授权。
送达证明记载,材料经纽约南区法院 Pro Se 收案单元 邮件提交,并送达助理联邦检察官(Finkel、Horton、Fergenson)及辩护律师(Sarafa、Dratel、Kaley)。
说明
本文件是当事人自己的提交材料,不是法院裁定;以上各项定性均系请愿人的主张。证物中附有个人身份证件,本摘要不复述其中任何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