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先生案卷文档 · Doc 868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执行令(mandate),驳回六件并联审理的 pro se(无律师代理、自行诉讼)强制令申请——这些申请要求district court将第三方对被没收资金的权利主张登记入案卷并作出裁断。就「登记」与「审议」两项,驳回不影响日后重新提出。
摘要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执行令 · 驳回六件并联 pro se 强制令申请
《美国诉郭文贵案》23 Cr. 118 (AT)(纽约南区)案卷中于 2026 年 8 月 6 日 登记的一份三页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执行令(mandate)。所依据的裁定作出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的开庭期,合议庭为巡回法官 Amalya L. Kearse、John M. Walker, Jr.、Raymond J. Lohier, Jr.;执行令本身于 2026 年 8 月 6 日 在案号 26-563 下发出。
申请内容
六名申请人均以 pro se(无律师代理、自行诉讼) 身份,在被指定为并联审理的六个案号(25-3046、26-77、26-361、26-364、26-441、26-563)中申请强制令。所请救济分四类:
- 责令地区法院将其以第三方身份提交、主张对本案被没收资金享有权益的 pro se 材料 登记入案卷并予以审议;
- 责令主审法官 回避(两名申请人);
- 责令地区法院对若干未作隐私编辑的文件 封存或撤下(一名申请人);
- 撤销或中止 2025 年 4 月的一项命令——该命令要求地区法院在受理该申请人此后提交的任何文件之前,先行审查其是否出于善意(一名申请人)。
随附的程序性动议包括:两项贫困诉讼资格(IFP)申请、五项就含个人身份信息文件的封存或编辑动议、一项请求法院主动更正案卷记录的请求、请求补充提交文件、以化名进行诉讼、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动议,以及四项请求在裁定作出前中止地区法院程序的动议。
裁定结果
法院 驳回 全部强制令申请,理由是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缺乏获得救济的适当替代途径、其取得该令状的权利明确无疑、以及在本案情形下签发该令状属适当,援引 Cheney v.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542 U.S. 367, 380–81 (2004)。
驳回附有两项限定。合议庭指出 地区法院已收到大量提交材料,并表示相信该院会及时处理;就要求登记入案卷的申请,驳回 不影响日后重新提出——若地区法院未在合理期间内完成登记。就地区法院未予 审议 一节,同样 不影响日后重新提出——若该院未在本案量刑后的合理期间内予以审议,援引 United States v. Magassouba, 544 F.3d 387, 411 n.16 (2d Cir. 2008)。
程序性动议的处理
一项 IFP 申请因申请人其后已缴纳案件受理费而以无实益驳回;另一项就提交强制令申请之目的予以准许。四项封存或编辑动议 部分准许,即在其请求依 Fed. R. Crim. P. 49.1(a)(经 Fed. R. App. P. 25(a)(5) 援引)编辑个人身份信息的范围内准许。一名申请人的封存与编辑动议被驳回,理由是地区法院已对其个人身份信息作过编辑(地区法院案卷第 770、745 号),且其动议涉及的是他人提交的材料(第 765 号)。一项就出庭通知封存的动议获准。补充提交文件的动议获准,且合议庭已审阅该等补充材料。以化名诉讼、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动议,以及四项中止地区法院程序的动议,均以无实益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