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先生案卷文档 · Doc 870
政府与 Pillsbury Winthrop Shaw Pittman 律所之间的和解约定与命令:政府承认该所就 G Club 各实体已支付的约 330 万美元律师费构成善意有偿取得人;该所则放弃对被扣押的 G Club 资金的一切主张,仅保留就未付律师费提出减免请愿的权利。
摘要
和解约定与命令 · 律师费被认定为善意有偿取得
《美国诉郭文贵案》S3 23 Cr. 118 (AT)(纽约南区)中一份七页的 和解约定与命令(Stipulation and Order),签署日为 2026 年 7 月 29 日,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 登记入案卷。当事双方为 美利坚合众国(由依 28 U.S.C. § 515 获授权的联邦检察官 Sean S. Buckley 代表,助理联邦检察官 Juliana Murray 参与)与 Pillsbury Winthrop Shaw Pittman LLP(由 Sullivan & Cromwell LLP 的 Sharon Cohen Levin 代理)。由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Analisa Torres 批准生效。
文件复述的没收背景
约定开篇复述案件经过。2024 年 4 月 24 日 提出的第三次替代起诉书(案卷第 307 号)指控十三项罪名,包括敲诈勒索共谋、电信与银行欺诈共谋、洗钱共谋、证券欺诈共谋,以及与 GTV 私募、农场贷款计划、G|CLUBS、喜马拉雅交易所 相关的实体欺诈罪名,另有非法资金交易与妨碍司法。起诉书主张该敲诈勒索组织包含 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与 G Club Operations LLC,行为期间自至少 2018 年延续至至少 2023 年 3 月。经陪审团审判,被告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 就第一、二、三、四、七、八、九、十、十一项罪名被判有罪(案卷第 395 号)。
涉案财产被明确列出:
- G Club International 资金——约 11,538,579.87 美元,原存于 Mercantile Bank International 以「G Club International Ltd.」名义开立的账户,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 前后被扣押;
- G Club Operations 资金——约 2,112,510.70 美元,原存于 Banco Popular 以 G Club Operations LLC 名义开立的账户,属政府 2026 年 1 月 19 日 提出的第一次补充初步没收令申请范围(案卷第 790 号)。
同案被告 王雁平(Yvette) 于 2024 年 5 月 3 日 前后认罪;2025 年 1 月 7 日 作出的终局没收令(案卷第 488 号)将 G Club International 资金的全部权利归属于美国。2025 年 8 月 11 日 的 初步没收令(案卷第 720 号)对被告作出 13 亿美元金钱判决,并没收包括 G Club International 资金在内的特定财产。
Pillsbury 主张的权益
该所就两类 G Club 款项主张权益:2023 年 9 月 1 日之前 提供法律服务而已收取的约 3,304,285.11 美元(「已付律师费」),以及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 期间提供服务而应收未收的至多约 1,142,638.81 美元(「未付律师费」)。经政府同意,其提出第三方请愿的期限延至本约定签署之日。该所向政府提交了宣誓声明,陈述其主张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包括其作为 善意有偿取得人 的地位——在收取时有合理理由不知该等已付律师费属于应予没收的财产。
约定条款
- G Club International 资金、G Club Operations 资金与已付律师费,因被告被判有罪之各项犯罪及王认罪之各项犯罪而应予没收,依据为 18 U.S.C. §§ 1963(a)、(c)、981(a)(1)(C)、982(a)(1);28 U.S.C. § 2461(c);及 21 U.S.C. § 853(c)。
- 基于该宣誓声明及政府所掌握的其他信息,政府 承认 Pillsbury 就已付律师费构成善意有偿取得人,依据 18 U.S.C. § 1963(l)(6)(B) 与 21 U.S.C. § 853(n)(6)(B)。
- Pillsbury 不再就 G Club International 资金或 G Club Operations 资金(含未付律师费)提出任何主张,亦不协助他人提出;也不就该等资金的扣押、限制或推定占有,向美国、联邦法警局、联邦调查局、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及其人员提出任何主张,包括主张扣押或没收缺乏合理根据、主张自己是胜诉方、或主张有权获得律师费或利息。
- Pillsbury 保留 就不超过未付律师费的金额提出 减免请愿(Petition for Remission),或向 特别主事官(Special Master) 提出主张的权利。
- Pillsbury 就已付律师费可能出现的第三方所有权主张,向美国及上述各机构作出免责担保。
其余条款约定:可分份签署;本约定构成双方就该等资金的完整合意;放弃一切上诉或以其他方式质疑其效力的权利;各自承担费用与律师费;法院保留管辖权以作出为执行本约定所必要的进一步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