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先生案卷文档 · Doc 871
一名以化名「Lionheart」进行 pro se(无律师代理、自行诉讼)的 G 系列投资人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强制令申请(案号 26-2382),仅请求责令地区法院将其 2026 年 7 月 13 日以电邮提交、至今未登记入案卷的 21 U.S.C. § 853(n) 第三方请愿予以登记并作出裁断。所附请愿请求以「将 G 系列公司股权整体实物交付给无辜投资人」替代没收。
摘要
pro se 强制令申请 · 请求责令将 § 853(n) 第三方请愿登记入案卷
《美国诉郭文贵案》23 Cr. 118 (AT)(纽约南区)案卷中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 登记的一份 24 页材料,内容为向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提出的强制令(mandamus)申请(案号 26-2382,案卷条目 1.1,2026 年 8 月 24 日),签署日为 2026 年 8 月 21 日。申请人以 pro se(无律师代理、自行诉讼) 身份、化名 「Lionheart」 提出,自述为「G 系列(G Enterprise)」项目的投资人,所涉包括 喜马拉雅交易所、G Clubs 与 GTV。其真名与投资金额在公开副本中已作涂黑处理。
所请救济的范围
申请明确表示 不 请求上诉法院就其财产主张的实体是非作出裁判。所请仅为责令地区法院:将 2026 年 7 月 13 日 提交、题为《依 21 U.S.C. § 853(n) 及犯罪被害人权利法提出的第三方请愿与替代性返还救济动议》的材料 登记入案卷;交由主审法官就其诉讼资格、是否逾期及法律充分性作出裁断;若认定充分,则依 § 853(n) 与 Fed. R. Crim. P. 32.2(c) 进行 附属程序;并在裁断作出前维持争议公司股权的现状。
据申请所述,该材料已于 2026 年 7 月 13 日以经涂黑的版本通过电子邮件送交纽约南区法院书记官办公室/自诉人收件组,逾三十日仍未登记入案卷,无任何司法官员对其作过审查。
申请所述应予签发的理由
申请援引 Cheney v. U.S. District Court for D.C., 542 U.S. 367 (2004),主张三项要件均已具备。就 权利明确无疑:§ 853(n)(2) 赋予第三方提出请愿的法定权利,Rule 32.2(c)(1) 规定一旦此类请愿提出、法院即应进行附属程序,故该材料至少须送至司法官员处,就是否逾期与是否充分作出裁定。就 无适当替代途径:因书记官未予登记,既无可上诉的命令、亦无待决动议与案卷记录可供审查,强制令是唯一途径。就 不可弥补的损害:§ 853(n)(7) 规定美国须待全部适时提出的请愿处理完毕后方取得完整权利,而在地区法院 2026 年 6 月 25 日 授权行政减免的命令之后,相关资产可能在该材料尚未被阅读时即被变现。
申请另援引 犯罪被害人权利法 作为补充依据:在申请人符合 18 U.S.C. § 3771 所称「犯罪被害人」的范围内,§ 3771(d)(3) 就获得通知与合理陈述意见的权利提供了独立的强制令机制。
附件 A · 作为基础的第三方请愿
材料的主体是该份 § 853(n) 请愿本身,其对针对 G 系列实体与资产作出的没收令提出异议。所持理由包括:
- 证明标准。请愿称,法院认定 G 系列各实体为被告「另我(alter ego)」的裁定(援引第 858 号文件)仅依据民事 优势证据 标准,并主张该标准不足以支撑如此规模的第三方财产权剥夺。
- 控制关系的证据。请愿主张,就公司法而言,被告从未担任 G 系列各实体的股东、董事或指定法定代表人,亦未自其取得薪酬或报偿。
- 非当事人的程序地位。请愿主张,在没收令作出之前,投资人未获任何为其权益抗辩的机会。
- 不起诉协议。请愿称,通过此类协议行使的检控裁量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
- 商业价值。另有一节论述其所称各实体的真实商业价值与「稀缺信用溢价」。
请愿提出以 替代性返还救济 取代变现:将 G 系列的公司股权 整体、以实物形式 转移给无辜投资人,组建一只新的「投资人共同基金」。其中勾勒了基金的出资结构、以志愿者主导账本的民主公司治理模式,以及让每位投资人在 「变现退出」与「保留股权」之间二选一 的双轨机制。末尾各节陈述衡平法与宪法层面的考量、一份郑重声明与一项和解条款,并请求:确认申请人作为善意无辜投资人的诉讼资格;准许其取得进行附属程序所需的材料;依 Fed. R. Crim. P. 32.2(c)(1)(B) 给予一段有针对性的证据开示期间;以及撤销或变更命令公司解散清算的没收令。